【文/网专栏作者 江宇舟】
连日来,对于即将在2026年年初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讨论还在继续。在笔者微博、腾讯、知乎等不同网站的账号下,朋友们也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既有传播专业知识的,也有表达朴素情感的,还有现身说法分享案例的,甚至在讨论“三审制”设计时,还有台湾同胞与境外朋友来分享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经验的。可见大家对此有多么关注。
由于规制着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广泛的轻微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有小宪法之称。而此次争议最大的莫过于“违法记录封存”,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6月26日发布的对修改意见的报告时,也提出要及时出台配套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讨论不仅是未来配套规定可以援引参考的宝贵资源,也正是我们群众关注法制建设、发扬自身主人翁地位,参与社会公共议题的生动体现,值得重视并回应相关关切,做好配套的执法标准和措施,而非以为法案早已签发就对此漠视,乃至强扣帽子。确立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正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法案所涉信息封存的意义和立法流程
我国法制一贯强调既要通过惩治违法来实现公众的正义价值,也要通过合理设计机制促使违法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回归社会是现代刑罚执行体系中的核心价值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刑释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刑罚尚且如此,违法处置亦然。
也正因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而推广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中,结合我国违法犯罪查处案件,特别是重罪重刑都在持续下降的大背景,记录封存有利于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进步。相关人员回归社会,从法律监管转向个人自律,也有利于当事人自新,扩大现代化建设者来源,降低后续执法成本。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按流程经过了一二三审,当前关注较大的记录封存由未成年人扩展至全体违法人员,是因为正值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封存轻微犯罪记录,部分参与审议该法的人士提出,情节更轻的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采纳。
我国法案提交到三审时,审议重点是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常委会的分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在当次会议中再次召开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交分组会议作最后的审议。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建议表决稿没有大的不同意见,则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即所谓的“意见不大,即付表决”。
因此,从初衷、意义和立法流程来说,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在方向性上都经过了相应的审核,流程上是经得起考验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法案临近最终通过时,同样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三审稿的修改意见中明确指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认知落差与宣传偏差的相互传导
此次讨论和争议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正是在宣传和配套上出现了问题。6月审议通过,直到11月底才引发大面积关注,首先有一个认知落差的问题。
在法案通过后,我曾第一时间就做了追踪,对于后来引发舆情的治安记录封存问题,当时的官网比较版本是这样写的:
这里面仅有2012年版本的旧法与新法的对比,缺乏修改中间法案版本的变化与说明,也未提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新要求,所以当法案通过的几个月后,舆情聚焦到“法案二审提交后受众忽然扩大”、“吸毒记录将被封存”,前期没有积累、短时间瞬间接收信息的群众缺乏前后对比依据,很难不因为信息接收的落差,对法条产生理解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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